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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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4 17:20:17 | 来源:投资发展部 综合办公室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加快推进荆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国家与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荆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农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控股)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荆门江汉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江汉产业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装备制造、再生资源利用与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农产品加工、化工、电子信息和大健康七大主导产业和领域(以下简称七大主导产业)的综合性产业基金,包括引导基金、产业母基金(含重点项目直投基金,以下简称直投基金)和产业子基金。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发起设立规模50亿元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规模200亿元的产业母基金。母基金再通过设立子基金或重点项目直接投资的方式,力争带动约1000亿元的社会投资,支持荆门市七大主导产业发展。 第二章 运作原则 第五条 江汉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不直接干预基金市场化运作。 (四)精准定位,聚焦产业。基金重点支持限定于我市七大主导产业。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市政府负责。管委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产业、金融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农投控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 (一)审定江汉产业基金规划,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二)审定江汉产业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江汉产业基金的相关政策。 (三)审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以及政府出资让利方案。 (四)审定江汉产业基金的设立方案。 (五)审议批准江汉产业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需管委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负责建立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完成基金审批流程。 (三)协调江汉产业基金设立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基金设立方案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合规性审查。 (四)建立健全产业基金信用体系,加强基金信用信息监管。 (五)负责对江汉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跟踪基金的运行情况,定期对江汉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六)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提供咨询服务,以发挥决策支撑、智库咨询、内部监督和绩效评价作用。 (七)代表管委会对外联络,做好对投资人和管理团队的联络与服务。 (八)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承担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江汉产业基金的设立、审批、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发改委负责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监管责任,在政策审查会议中对基金设立方案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市经信委负责牵头建立江汉产业基金荆门备选项目库,对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报送项目信息,协助江汉产业基金与备选企业进行对接,在政策审查会议中对基金设立方案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选派代表作为行业观察员参与江汉产业基金投资决策。 (四)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资金注入农谷投资控股集团,参与江汉产业基金的绩效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在政策审查会议中对基金设立方案是否符合财政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五)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在政策审查会议中对基金设立方案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参与产业基金绩效考核评价。 第九条 农投控股的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遴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江汉产业基金,负责江汉产业基金的监管。 (六)每季度向管委会报送江汉产业基金运行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七)负责将江汉产业基金的“募、投、管、退”等基金要素形成设立方案后报管委会审批,根据审批意见设立基金。 (八)负责江汉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对拟出资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伙谈判,根据已批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参与制定和签订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相关协议,负责基金退出与清算等专业化运作。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十条 江汉产业基金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设立子基金。江汉产业基金出资,可以采取全部由引导基金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江汉产业基金投资等形式。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需要,江汉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荆门市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应参与江汉产业基金出资。江汉产业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由农投控股与项目所在县(市)区各按50%出资,并由农投控股统筹安排,统一代持,出资方共同承担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在运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农投控股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及时按约定比例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江汉产业基金应当由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专户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农投控股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三条 农投控股通过公开征集或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第十四条 江汉产业基金出资方应按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农投控股提交江汉产业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江汉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农投控股一般不干预出资的基金日常运作,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但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农投控股应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五章 基金投资
第十七条 江汉产业基金的投资模式。 (二)产业母基金。产业母基金可分散投资于多支子基金或对重点项目直接投资,建立天使基金、VC基金、PE基金、并购基金、定增基金等涵盖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多层次基金体系,用于支持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发展。
(三)重大项目专项投资基金。产业母基金不超过30%资金可直接出资设立专项投资基金,根据项目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出资原则上与产业母基金按1:1比例配资,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农投控股进行适时调整和补充。重大项目专项投资基金立足于服务我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由母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按市场化运作,专项投资于我市七大主导产业具有高成长性的重点项目,项目投资决策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江汉产业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投控股应当加强对出资的江汉产业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农投控股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江汉产业基金运行情况的专项财务审计和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工商部门按照国家关于股权投资设立方式、登记备案、募资方式、募资对象、资本认缴、投资者人数、资金存放等要求,对江汉产业基金的注册及变更登记加强行业监管,防范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合规设立和规范运作的投资行为,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荆门江汉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江汉产业基金)管理,根据《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荆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参与出资设立的江汉产业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第三条 农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控股)通过公开征集或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四条 农投控股通过公开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向农投控股提交江汉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协议(章程)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名单以及履历和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式等材料。 第六条 农投控股对设立方案及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介入调查并出具法律或财务等专业报告。 第七条 农投控股负责将基金的“募、投、管、退”等基金要素形成设立方案后报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办公室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初审,凡基金设立方案符合《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各项规定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凡基金设立方案存在不符合《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特殊情形,应将基金设立方案上报管委会讨论,经管委会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后形成审批意见。 第八条 管委会主任将审批结果定为同意、有条件同意和不同意。审批结果为有条件同意的,农投控股应按照管委会的意见,与其他出资人协商修改设立方案及相关协议;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则申请程序终止。 第九条 基金设立方案经批准后,由农投控股与基金其他出资人签订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
第十条 江汉产业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二)江汉产业基金的社会资本出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基金管理人须参与基金出资,具体出资比例由基金参与各方协商后确定。 (三)江汉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四)江汉产业基金应主要投资于我市装备制造、再生资源利用与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农产品加工、化工、电子信息和大健康七大主导产业领域,兼顾外地该产业领域具有成长性并可以被引进本市的优质项目。同一产业或领域原则上不得重复设立江汉产业基金(产业母基金投资子基金除外)。
(五)江汉产业基金投资于我市的资金应不低于该基金规模的60%。 (七)建立江汉产业基金管理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基金管理人团队的薪酬与基金收益挂钩,合理设定管理费率及基金门槛收益率,基金门槛年化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6%。低于门槛收益率的,基金参与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率的,将超过部分的20%先对基金管理团队进行奖励,剩余部分再按出资比例分配。 (八)江汉产业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可将获得的基金收益对其他基金出资人适当让利,最低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引导基金可对基金进行结构化设计出资,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九)基金管理人按出资额享有分配权并对江汉产业基金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农投控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出现亏损先由基金管理人的出资额弥补,不足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十)江汉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十一)江汉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决定。基金管理人负责对项目进行发现、筛选、评价、推介。投委会由基金管理人、农投控股和其他出资人组成,负责对推荐结果进行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管委会办公室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作为观察员,代表部门对项目决策从政策性、合规性方面把关,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对基金投资项目不作商业判断。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特殊情形,应将基金的设立方案上报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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